金年会-官方体育与电竞娱乐平台实时赛事直播与竞猜金康精工:股东大会制度
栏目:体育投注 发布时间:2025-06-09
  金年会,金年会官网,金年会登录,金年会注册,金年会app下载,在线体育投注,电竞投注平台,真人游戏平台,金年会数字站   证券代码:831978 证券简称:金康精工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常州金康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

  金年会,金年会官网,金年会登录,金年会注册,金年会app下载,在线体育投注,电竞投注平台,真人游戏平台,金年会数字站

金年会-官方体育与电竞娱乐平台实时赛事直播与竞猜金康精工:股东大会制度

  证券代码:831978 证券简称:金康精工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常州金康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3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修订

  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常州金康精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大会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出席股东会的还可包括:非股东的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法规另有规定或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会、股东、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六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四)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3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或者是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本款前述标准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章程规定的“重大交易”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款。 除提供担保等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章程规定的“重大交易”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款的规定。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款的规定。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不适用本款上述(1)至(3)的规定。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下同)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为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公司应制定关联交易制度等文件,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治理规则》另有规定的,可以免予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第三章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股东会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供网络投票等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股东会在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利润分配;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以及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 第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第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要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股东会不能正常召开,未能作出任何决议的,公司有义务采取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 第四章 股东会议事程序 第一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来自水贝的金表公司要IPO 曾两度挂牌新三板 莆田国资旗下企业为大股东之一

  杰理科技回复北交所审核问询函:公司业绩优于已上市同行 对华虹集团不构成重大依赖

  IPO雷达|美德乐冲刺北交所 比亚迪为大客户 员工专科及以下学历占比为七成